新闻动态
陈伯达的“辩护词”和王洪文的“最后陈述”
发布日期:2025-08-31 21:03:24 点击次数:72

陈伯达辩护词

1980年12月18日,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正式开庭,针对陈伯达的犯罪行为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在陈伯达陈述完毕后,其辩护律师甘雨霈与傅志人相继发表了详尽的辩护词——

陈伯达在特别法庭受审

审判长、审判员:

受托担任被告陈伯达的辩护团队,我们详尽地审视了本案的卷宗资料,并多次与陈伯达先生进行了深入会面。在法庭审理环节,法庭对诸多证据进行了核实,同时确保了陈伯达先生能够充分进行申辩。随着法庭调查阶段的落幕,以下是我们提出的几点看法:

(一)关于被告陈伯达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角色与影响力问题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作为一种独特的共同犯罪形式,其成员间的角色和职能各具特色。在此案件中,陈伯达身为该集团的主犯之一。然而,对于该集团中的十名主犯而言,他们在集团内部的地位与作用均有所区别。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细致的剖析,以确保判罪的公正与准确。鉴于此,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

首先,起诉书第二条明确揭示了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谢富治、叶群和陈伯达等人对刘少奇同志进行诬陷与迫害的恶劣罪行。

1966年8月,在刘少奇同志仍然担任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情况下,林彪、叶群就指使雷英夫制造诬陷刘少奇的假材料。同年12月,张春桥又指使蒯大富在社会上提出打倒刘少奇的反动口号;此后,江青直接控制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非法逮捕无辜的知情人,使用残酷手段,逼取口供,制造伪证,迫害刘少奇同志。

根据法庭调查所搜集的资料,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陈伯达在1967年7月便参与了策划对刘少奇的批斗,这一行为构成了犯罪。此情形充分揭示了反革命集团首领林彪、江青等人早已有意诬陷并迫害刘少奇的阴谋。为了实施这一恶毒的阴谋,他们不惜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长达数年之久,直至最终将刘少奇同志残忍迫害至死。

我们认为,在处理刘少奇同志这一事件中,陈伯达被告的确扮演了关键角色,但这仅是针对刘少奇同志一系列诬陷与迫害行为中的一环。事实上,这一具体罪行的实施,是江青、康生以及陈伯达三人共同商定的结果。因此,在针对刘少奇同志的诬陷与迫害这一共同犯罪中,陈伯达被告承担了一定的罪责。然而,他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与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等人有所区别。

其次,陈伯达在1970年的庐山会议期间便被曝光,同年10月便遭隔离审查,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首位被揭露成员。自陈伯达被揭露并隔离后,他丧失了继续犯罪的外部环境。

实际上,即便在陈伯达的阴谋被揭露之后,林彪、江青的反革命集团依旧持续其犯罪行径,长达六年之长。在这六年间,林彪等人不仅密谋加害毛主席,企图发动武装政变,叛党叛国,逃往国外,张春桥、王洪文等亦策划了上海地区的武装叛乱等一系列重大犯罪,而陈伯达均未参与其中。因此,纵然他是该集团的主犯之一,他亦无法对这些罪行承担任何责任。

(二)针对被告陈伯达在冀东事件中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

起诉书第二十六条指出,1967年12月,被告在唐山的一次接见会上发表言论,声称冀东党组织“或许系国共合作的政党,实则可能是国民党在此地暗中操控,叛徒亦在其中作祟”,此言导致该地区八万四千余名党员干部和群众遭受诬陷与迫害,其中两千九百五十五人不幸丧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鉴于被告陈伯达当时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其言辞无疑起到了诬陷与煽动的恶劣作用,成为引发严重后果的关键因素,从而他理应承担不可逃避的罪责。然而,成千上万无辜者遭受诬陷与迫害,数千人不幸伤亡的惨痛后果,并非仅由陈伯达的讲话所导致。实际上,背后还隐藏着诸多其他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对于这起严重事件,陈伯达固然应承担相应的罪责,但绝不能独担全责。

(三)陈伯达态度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陈伯达坦承所有犯罪事实及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明确表示自己的“罪行深重”,并多次向法庭表达他愿意承担全部罪责,接受相应的惩处。他的态度总体上是诚恳的。

针对上述三项辩护观点,恳请法庭在判定陈伯达刑罚时,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加以权衡。

王洪文法庭陈述

1980年12月20日,清晨9时整,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展开了针对王洪文犯罪事实的最后一次法庭辩论。

王洪文出席特别法庭。

法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亲自主持。曾汉周下达指令,要求值庭法警将王洪文引至被告席上。

曾汉周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针对被告人王洪文的犯罪指控,本庭已分别在11月24日、12月6日以及12月13日连续三次开庭审理,调查工作已告完成。接下来,我们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特别检察厅的检察员敬毓嵩率先发表意见,他详述了被告人王洪文所犯下的罪行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指出——

王洪文身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核心成员,多年来与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等人勾结紧密,狼狈为奸,密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下了不可饶恕的严重罪行。

王洪文的罪行所引发的危害与后果,其严重性不容忽视。无论是独立作案还是与他人合谋,王洪文的犯罪行为均构成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祸国殃民罪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被告人王洪文理应承担其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

敬毓嵩提出——

被告人王洪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包括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他涉嫌犯有阴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策动武装叛乱、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诬告陷害和打砸抢等一系列罪行。

王洪文犯下的罪行极为严重,激起民众的强烈愤慨。在审理过程中,王洪文在法庭上展现出了部分认罪态度,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罪责。恳请法庭依据其认罪的表现,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给予其应有的惩处。

审判长曾汉周在公诉人发言完毕后,对被告人王洪文庄严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你拥有行使辩护权以及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王洪文微微抬起头,瞥了一眼审判席上端坐的几位法官,随即又垂下了目光。他开口道:“我并无太多可争辩之处。在此,我仅想阐明一点:在法庭的调查过程中,王秀珍……”原上海市市委书记、市革委会副主任在陈述证词过程中,有人提及我曾表述过“军队里没有我们的人”这一说法。实则,我的用词并非如此,亦非此意。我的原话是指,林彪长期掌控军队,众多部门和单位均被他一手提拔的死党所把持,至于其他方面,我便不再多做赘述。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辩论终结,并告知王洪文:“现在你有权进行最后的陈述。王洪文,你有什么话要补充的吗?”

王洪文最后说——

仅此数语,我坚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所提供的众多证据,均属实情。在法庭调查阶段,我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真实回应。借此今日之机,我在此向法庭表明立场。

在“文化大革命”的风暴中,我身陷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漩涡,沦为该集团的核心成员,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经过数年的深刻反省与自我交代,尤其是在公安预审和检察院的调查环节,我逐渐意识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成员,包括我自己在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通过众多事实与确凿证据,详尽阐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犯下的反革命罪行之严重性,这些罪行给我国及党的事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害,实乃罪孽深重,恶行昭著。作为该集团的一名关键成员,我所犯下的罪行同样众多且严重,亦对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尤其令人痛心的是,我参与了诬陷周恩来总理、陈毅同志等中央诸多领导人的恶劣行径,犯下了镇压民众的严重罪责,以及策划帮派武装、煽动民兵进行叛乱的严重罪行。在此,我向全党、全军以及全国人民深刻反省,并诚恳地认罪。

我深知,自己身陷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核心,罪行累累,要想彻底转变立场,仍需经历一段过程。然而,我已下定决心,积极改造自我。我诚挚地期望政府能赐予我一次改过自新、重获新生的机会。我的陈述至此结束。

王洪文完成最后陈述后,审判长曾汉周庄严宣布:“请被告人王洪文退庭,静候最终的判决。”

友情链接: